
| 廣州金和精密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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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系人: | 馬先生 |

各區、縣級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12338”的決策部署及《關于加快發展民營經濟的實施意見》(穗字〔2010〕15號,下稱《實施意見》),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切實推動我市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轉型升級,根據《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試行競爭性分配改革的要求,以及《廣州市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2012年市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優勢產業-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項目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點
(一)支持示范基地建設。依據《實施意見》13、18條精神和《廣州市中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扶持發展一批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為中小企業創新創業提供服務,促進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實現民營經濟轉型升級。根據市經貿委《關于開展2012年廣州市中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和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申報工作的通知 》(穗中小企函〔2012〕12號)的要求,認定一批市中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擇優分批對中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給予扶持。
(二)支持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建設。依據《實施意見》第14條、第32條精神和《廣州市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管理辦法》及《廣州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市經貿委《關于開展2012年廣州市中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和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申報工作的通知 》(穗中小企函〔2012〕12號),以及《關于開展廣州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工作的通知》(穗中小企函〔2012〕13號)的要求,認定一批市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支持建設一批產業配套發展服務平臺,為民營和中小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管理咨詢、人才培訓等公共服務,擇優分批對這些公共示范平臺進行扶持。
(三)實施中小微企業首次銀行貸款貼息補助工程。依據中國銀監會《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銀監發〔2011〕59號)和省政府《印發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2〕15號)文件精神,為增強我市中小微企業首次貸款的成功率,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對首次成功獲取銀行貸款的中小微型企業,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
(四)實施民營企業上市后備資源培育工程。依據《實施意見》第6條精神,建立我市民營企業上市后備資源庫,加快入庫民營企業的培育、改制和發行申報,對成功改制的民營企業,對其股份制改造和上市過程中所產生的中介費用分階段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
(五)支持提高中小企業素質服務活動。根據國家工信部中小企業司和省中小企業局關于組織開展“2012年中小企業服務年”活動相關工作要求和市中小企業局《印發2012年市中小企業服務年活動及培訓計劃重點項目的通知》(穗中小企函〔2012〕9號)的要求,制訂服務年活動及年度培訓計劃,以事后補助為主,支持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開展政策咨詢、投資融資、創業創新、轉型升級、管理提升、輿論宣傳以及人才培訓等專項活動。
二、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為依法在廣州市行政轄區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企業和服務機構。一年內獲得國家、省、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過的同一項目,原則上不能再次申報。
(一)示范基地項目。
1.創業示范基地產業定位為新興產業或現代服務業,場所符合規劃,用地手續齊備,已有較為完善的道路、供電、供水、排水、通訊網絡等基礎設施,擁有創業輔導的專門服務機構和相應人員配置,并有整合其他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
2.項目建設主要內容包括小企業發展所需的場地和公用工程,提供公共商務、技術支持、市場開拓、人才培訓、物流倉儲等配套服務設施。
3.新興產業創業基地的建筑總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現代服務業創業基地的建筑總面積在3千平方米以上;入駐基地的中小企業不少于15家;具有連續滾動輔助中小企業成長的功能。
4.項目須在2011年、2012年實施并完成,并已申報或被認定為省、市中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
(二)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項目。
1.項目單位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適應的條件、設施和人才團隊,具有較強的專業服務和組織社會資源能力,管理制度健全,經營行為規范。
2.項目建設方案明確、具體、可行的,體現開放性、公共性、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服務覆蓋面較廣,有利于促進中小企業調結構轉方式。
3.項目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必要的儀器、設備購置及相應軟件的購置或開發,服務場地及相關設施改造。
4.項目須在2011年、2012年實施并完成,并已申報或被認定為省、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或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
(三)中小微企業首次銀行貸款貼息補助項目。
1、申報企業為依法在廣州市行政轄區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符合工信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小微企業。
3、申報企業主營業務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屬于我市淘汰類產業。
4、無不良銀行信用記錄。
5、申報企業須是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首次成功獲取銀行貸款(以貸款到賬日期為準),且貸款合同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含)。
(四)民營企業上市后備資源培育工程項目。
1、申報企業為依法在廣州市行政轄區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民營控股企業。
2、符合工信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小企業。
3、申報企業最近1年凈資產不少于1000萬元。
4、申報企業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5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最近1年凈利潤不少于250萬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于2500萬元,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5、申報企業主營業務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屬于我市淘汰類產業。
6、申報企業須是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間完成股份制改造、或簽訂上市輔導協議、或通過省證監局上市輔導驗收。
(五)提高中小企業素質專項服務活動項目。
市、區(縣級市)中小企業綜合服務機構或專業服務機構2012年內已經完成的政策咨詢、投資融資、創業創新、轉型升級、管理提升、輿論宣傳以及人才培訓等提高中小企業素質專項服務活動項目。
三、申報要求
(一)項目實施單位按照申報材料要求(見附件1),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經貿部門或所屬的市級工商業集團提交書面申報材料,市級服務機構向市中小企業局提交申報材料。所有材料均需用A4規格紙裝訂成冊,按順序編制目錄和頁碼,項目材料一式兩份,并制作電子文檔。
(二)區、縣級市經貿部門或工商業集團負責審核申報項目的材料(有關證照、核準備案文件等材料須核對原件),財政部門負責審核相關財務資料(企業自有資金投入、審計報告和會計報表等材料須核對原件),分別加具審核意見,并對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各區、縣級市經貿部門、市級工商業集團或市級服務機構將項目分別匯總后,于2012年5月28日前將申報文、各類項目申報表匯總表及項目申報材料連同電子版報市政務服務中心(珠江新城華利路61號)市經貿委政務窗口。材料不完整或不規范的,不予受理。
(三)本通知在廣州經貿網(www.gzii.gov.cn)上公布,申報單位可在網上查詢相關信息和下載申報表格。
注:請申報單位提供一式三份紙質材料,區里的截止時間為5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